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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总则
制剂正式稳定性研究的设计应根据对原料药性质和特点的了解、原料药的稳定性试验和从临床处方研究中获得的结果而定。应说明在贮藏时可能产生的变化和正式稳定性试验中试验项目的选择原则。
2.2.2.光稳定性试验
如有必要,应至少用一批申报批次进行光稳定性试验,其标准条件在ICH Q1B中专述。
2.2.3.批的选择
应提供至少三批申报批次的稳定性资料,申报批次的处方和包装应与拟上市产品相同,其生产工艺应与拟上市产品相似,其质量应与拟上市产品相同,符合相同的认可标准。如证明合理,其中两批必须至少在中试规模下生产,另一批可在较小规模生产。可能的话,生产不同批次的制剂应采用不同批号的原料。
制剂的每一种规格和包装规格都应进行稳定性研究,除非应用了括号法和矩阵化设计。
可提供其他支持性的资料。
2.2.4.包装容器
应对装在上市包装容器(必要时,包括次级包装和容器上的标签)中的制剂进行稳定性试验。一切对除去内包装的制剂或装在其他包装材料中的制剂所进行的稳定性研究,分别是制剂强制试验的有用资料或支持性资料。
2.2.5.规范
规范就是一系列的试验,分析方法和建议的认可标准,包括两种不同认可标准的放行标准和货架寿命标准,在ich的Q6A和Q6B中阐述。此外,制剂降解产物的规范在Q3B中阐述。

稳定性研究应检验那些在贮藏期间易便化的,可能影响质量、安全性和/或有效性的项目。检验应包括物理、化学、生物、微生物特性,保护剂含量(如:抗氧剂、抑菌剂)和功能性测试(如定量给药系统)。分析方法应充分论证,能之士稳定性。稳定性研究是否需要重复以及重复程度将取决于论证研究的结果。

根据所有稳定性资料来制定货架寿命期的认可标准。根据稳定性评价和贮藏期观察到的变化,允许货架寿命期标准中抑菌剂含量限度的任何不同,都应在药物研发阶段中,对拟上市的最终处方(除保护剂含量外)中化合物含量与保护剂有效性之间的相互关系进行论证,以支持这两种标准中限度的制定。不管房型标准和货架寿命期标准中保护剂含量限度是否不同,都要取一批进行稳定性试验的申报制剂,在建议的货架寿命期测定和证实抑菌剂的有效性(除测定抑菌剂含量外)。
2.2.6.试验频率
对长期稳定性研究,应有足够的试验频率,以了解制剂稳定性的总体情况。对于建议货架寿命至少为12个月的制剂,在长期试验放置条件下的试验频率一般为第一年每3个月1次,第二年每6个月一次,以后每年一次,直到建议的货架寿命期满。

在加速试验放置条件下,为期6个月的研究中至少进行包括初次和末次的3个时间点(如:0、3、6月)的试验。根据开发研究的经验,预计加速试验结果可能会接近显著变化的限度,就应在最后一次时间点增加样本数或在研究设计中增加第4个时间点。

如果在加速试验放置条件下产生显著变化,则要增加中间放置条件试验。建议进行为期12个月的研究,其中至少进行包括初次和末次的4个时间点(如0,6,9,12月)的试验。

如证明合理,可采用减少试验次数的设计,如:采用矩阵化法设计或括号法,试验次数可减少或不试验某些因素的组合。